检务须知
发布时间:2018-07-20 17:11:55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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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职能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检察机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和《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负责以院名义上报下发、涉及全面工作的文件的起草;负责印信管理、会议记录等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接待、文印等工作。  

    2、政治部

    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 负责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3、侦查监督处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4、公诉处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起抗诉;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益维护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公诉人的业务培训、选拔及考核;研究制定全市审查起诉和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等。  

    6、监所检察处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起诉等。

    7、民事行政检察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起抗诉。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初查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案件 等。  

    8、控告申诉检察处

    接待、受理、承办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

       9、检察技术处

    负责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和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与组织实施。负责检察技术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

    10、法律政策研究室

        组织、指导、协调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调研工作;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负责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检察业务资料;负责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工作及检察官协会等。

    11、警务处

    负责检察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检察机关来访场所的秩序。

    12、行政装备处

    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  

    13、监察处  

    负责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违犯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检察人员违犯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14、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检察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的组织工作等。  

    15、机关党委  

    负责检察机关 的政治理论学习; 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 监督;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等。

    16、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工作;负责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工作。

17、督察办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督察工作。

18、案件管理中心

对全市检察机关所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全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工作进行问题预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交办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全市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和处理进行监管等。

19、未检处

根据高检院成立未检办有关精神,和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市院未检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罪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上诉和抗诉等诉讼监督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观护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与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关工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就保护未成年人等工作开展合作;研究制定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20、信息中心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网络应用及网络安全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专线网、专线电话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市检察系统信息科研、学术交流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市院机关网络、应用及通信等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和办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等。

21、检察官学院

负责全市检察干警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为市院各类培训提供场所和服务等。

二、检察纪律

   (一)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
 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 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
. 要热爱人民,不要骄横霸道;
    2
、 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
、 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
、 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
、 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
、 要廉洁奉公,不要贪赃枉法;
    7
、 要提高警惕,不要泄露机密;
    8
、 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
、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
、 严禁超期羁押;
    5
、 不得把检察院的审讯室当成羁押室;
    6
、 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
、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
、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 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
、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物。
    
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 举报。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1
、 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
、 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
、 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
、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
、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 动;
    6
、 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
、 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
、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
、 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
、 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五)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
、 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押案不查;
    2
、 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段,不得违 反规定立案、撤案;
    3
、 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 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
、 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 逮捕措施;
    5
、 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 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
、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六)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1
、 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
、 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
、 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
、 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
、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
. 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架车的四项规定
    1
、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 予开除处分;
    2
、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 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
、 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
、 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给予开除处分。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一、   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 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 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 严禁佩带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 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1
、 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 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
、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 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4
、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 24个月。
    5
、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 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 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6
、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 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7
、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 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8
、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检 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以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9
、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10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1
、 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 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12
、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 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13
、 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 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14
、 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 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15
、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 的影响。
    16
、 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 律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管理规定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来院阅卷应到案件管理中心提出预约,有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接待;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来院预约阅卷时需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办案部门许可阅卷的证明文件;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应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后对符合接待条件的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和安排;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在安排的时间内到指定阅卷室阅卷,若有变更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以便调整;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涂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对卷宗材料进行摘抄、复制、拍照的,须事先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

(七)对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应当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